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受理一起标的额80余万元的案件,此案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相关手续无法送达,瓦房法庭的办案人员不惜千里寻找被告,并成功将相关法律手续送达被告手中,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原告起诉称,2021年3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将4527头仔猪送到原告处,原告发现部分猪苗存在病态,遂告知被告派人进行治疗,一直未见好转,该批代养猪死亡1667头,剩余猪也未按约定价格回收,造成了原告80余万元损失。
因该案件标的争议较大,宁城县法院受理后及时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向原、被告发出了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但被告并未接收到。为使案件尽快审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保护企业良性运转,瓦房法庭庭长霍晓彬立即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了该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该案件承办人奔波千里去被告住所地送达相关手续,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瓦房法庭办案人员一行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车程到达被告住所地后,片刻没有休息,亦未进午餐就开始走访寻找被告准确位置。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探听走访,终于找到了被告。来到被告处得知,因被告所在公司并没有挂牌等标志性标识才无法找到。到达公司后办案人员首先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出示了执行公务工作证,并向被告说明了本次的目的,送达了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耐心的向被告解释了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被告最后也表示会积极应诉,希望尽快解决该纠纷。
确保当事人知情、举证、答辩是每一个案件公平公正裁判的前提,宁城县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各方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权利,这既能使原告合法请求得到及时救济,也能充分保障被告的应诉、举证、答辩等权利得到行使,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李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