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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蒙古马精神” 宁城法院在行动

同事借款引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作者:李永征  发布时间:2022-09-23 15:37:37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同事之间借钱并不少见

彼此在同一单位,又因面子关系借款容易要款却犯难了

再缓缓?再等等?还是手头没钱。。。

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近日,宁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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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岳某和被告刘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平时关系不错,2020年4月,当刘某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岳某借款时,岳某并未拒绝,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某转款100000元。

2021年12月28日,岳某多次催促后,刘某称暂时无力偿还剩余借款,于是岳某出具了借条一枚,承诺2021年12月30日前偿,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8725%。

可让岳某没想到的是,当借款到期后,岳某数次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还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岳某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

岳某依法申请法院冻结了刘某银行存款120000元,并提供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刘某同意偿还原告岳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化解了产生已久的隔阂。

根据调解协议,刘某如期偿还借款,岳某申请解除了冻结银行存款,就这样一场同事之间的诉讼就此落下帷幕。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借条》注明到期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872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和逾期利息损失,宁城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因此与被告在借款后补签了《借条》。值得注意的是,在《借条》中除了一般的条款外,还约定了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时,出借人如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都由借款人承担。尤其注意,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者保证人,都可以进一步避免借款风险,如果是提供保证人的,务必在借条中注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实中不少同事、熟人之间的借款,双方出于信任很多情况下不会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但至少要在借款时出具书面《借条》,并保证借款人签名是借款人本人亲笔所签。同时,不要因为是同事、朋友关系,不好意思催款、怠于催款,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过期。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宁城县法院持续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又一真实写照,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同事情,采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将“情、理、法”相结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消除了同事之间因借钱不还产生的隔阂,既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群众满意度,真正实现公正、便民、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李永征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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