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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质效提升|弘扬蒙古马精神 宁城法院在行动】

以案释法为人民 定纷止争促发展

作者:李占春  发布时间:2022-09-29 16:41: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受理一起原告鲍某案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死亡,导致诉讼程序一时无法进行,瓦房法庭的办案人员为保障当事人及其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和原告的亲属取得联系,向其亲属及继承人介绍本案的详细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起诉称,2022年4月18日,被告修建赤峰国道508线小城子至平泉(蒙冀界)段公路时,为了取土将原告在宁城县小城子镇下五家村承包的荒沟、荒山栽种的杏树损毁约5.5亩,同时将地形、地貌破坏,取走土若干,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因该案件是涉企案件,且被告承建的工程为县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宁城县法院受理后及时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向原、被告发出了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但被告并未接收到。经过多方查询,找到了被告在宁城县内的项目部,成功将相关手续送达。但此时联系原告方知其因病于近日已经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瓦房法庭办案人员驱车一个多小时到达原告家,通过与其家属的沟通得知,其家属对该事实一无所知,后经过该案件承办法官的耐心介绍使原告家属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同时,承办法官向原告出示了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原告家属相关法律依据,询问其是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还是放弃诉讼权利?如果放弃,我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规定终结本案。原告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放弃诉讼权利。

本案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向原告继承人详细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其了解本案全部事实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及时作出放弃诉讼权利决定,使本案得以顺利解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

近年来,宁城县法院瓦房法庭以定纷止争为手段,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始终高度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调处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为当地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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