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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动不便,法官上门调解

作者:参丹  发布时间:2022-11-01 09:32:01 打印 字号: | |

一台电脑、一本卷,一个简单的座椅,宁城县人民法院天义人民法庭审判团队将调解现场移到了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张某家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2年8月,某乡镇人民政府向宁城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土地租赁费195657.6元。在原告起诉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张某未果,随后到张某所居住的村组了解情况,通过村委会找到张某家庭详细住址,在被告家中见到了刚出院回家的张某。原来张某突发脑溢血住院一月有余,因家境贫困,无力支付电话费,导致手机停机无法联络。承办法官与张某说起与某乡镇人民政府的租赁纠纷,张某也很无奈,表示虽有心解决矛盾,但因疾病导致没有能力走出所在的小院。

为此,承办法官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带领原告代理人、法官助理、书记员前往被告家中调解。此案系某乡镇人民政府租赁被告土地建设蔬菜大棚,后将蔬菜大棚租赁给张某使用,双方均存在相互拖欠土地租赁费用的情况。经承办法官耐心梳理相关法律关系后,向双方阐明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通过多次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欠原告土地租赁费195657.6元在抵顶原告欠被告土地租赁费65514元后,被告还需向原告给付土地租赁费130143.6元。

本案调解后,原告与被告就土地今后的租赁事宜重新达成了新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部分土地,向被告按年支付土地租赁费,给贫困的被告家庭提供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经承办法官沟通联系张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到被告的家庭生活情况,也告知张某可以准备相关的材料申请残疾补助及低保。

上门调解,释法析理,迈出去的是脚步,温暖的是民心。将调解工作搬到当事人家中,是让人民法庭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法院”的生动缩影。今年以来,宁城县人民法院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坚持人民为中心,提升审判质效,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司法需求进行不同的处理,通过审判传递司法温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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