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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致损害,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张羽鹏  发布时间:2022-12-01 17:35:1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宠物不小心“闯祸”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纠纷也就随之而来,饲养动物造成他人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与唐某在一个小区居住,张某在13栋居住,唐某在第4栋居住,两家中间有一个公共厕所。2022年7月7日早6时许,张某从公共厕所出来,唐某带其黑色大型狗倒垃圾,因唐某所带的狗没有栓绳,唐某家狗将张某左手咬伤。唐某拒不承认是他家狗将张某咬伤,张某报警后经派出所调取监控,确定唐某家狗咬伤张某。唐某口头同意承担张某医疗费。张某经医院诊断注射狂犬疫苗,唐某拒绝支付医疗费。后张某起诉到宁城县人民法院,张某诉称唐某饲养的家犬将其咬伤,因惊吓、心悸已经不能从事正常的家务劳动,注射狂犬疫苗需要21天,期间不能从事劳作,造成误工损失因此要求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

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并仔细询问案经过案件审理中,张某的儿子情绪比较激动,承办法官耐心的听取其意见,理清争议焦点,并向双方释法说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唐某当庭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医疗费和案件受理费,张某也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一场因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的动物,尤其是宠物越来越多,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屡见不鲜对于饲养人、管理人来说,因为法律规定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应倍加注意,严格履行当地对饲养动物的要求,约束动物,防范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张羽鹏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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