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正值春耕季节,宁城县黑里河镇的田间地头出现了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的身影,手拿卷尺为农民丈量土地并定点,确定地邻土地的四至,为农民解决土地纠纷。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傅某系地邻,1992年被告陈某、傅某欲建房,与原告于某协商占用原告位于公路边的部分土地,但至今未补偿,原告遂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被告陈某、傅某以其他地方的两条垄地与被告建房使用原告于某的土地进行置换,并签订了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陈某、傅某拒绝将调解书约定的两条垄地交付给于某。
于某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为保证农民不耽误春耕,避免损失,执行局法官第一时间带领执行局第六团队干警奔赴涉案土地的现场,被执行人不愿意配合执行工作,经执行法官与陈某、傅某深入沟通,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后果,最终陈某、傅某同意将涉案的土地交付给于某耕种。执行干警丈量土地定点后,双方均认可丈量土地的结果,从立案到执结仅用时5天,执行干警的高效执行受到当地农民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