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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上随意畅所欲言?法院这样提示!

作者:参丹  发布时间:2023-05-16 18:04: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天义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短视频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去年2月23日,刘某正在家中用手机浏览快手视频,当她使用某短视频平台浏览同城视频时,发现一个短视频内出现了“熟面孔”。刘某称,在这个短视频中,与自己同居住在一个小区的王某正在和他人一起喝酒,随着酒意正酣,王某说出羞辱她的话,还向他人透露自己的隐私。王某的“高谈阔论”,被同桌的赵某用手机录下,发表在短视频平台上。刘某看到后非常生气,立即找到王某理论,两人在言语冲突过后,刘某怒气未消,便上前打了对方几个耳光。随后双方都报了警,但就在事发当天晚上,赵某听说此短视频引发刘某和王某的纠纷,便将短视频删除。一方涉嫌辱骂他人,而另一方为泄愤大打出手,刘某与王某都受到了警方的处罚。2022年3月28日,公安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元;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4天。后王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对刘某构成诽谤,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然而此事并没有结束,挨了打的王某住进了医院,经诊断,刘某的殴打造成其头部外伤后神经症性反应、双侧颞部及面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后,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某故意殴打自己,并诬告陷害自己,导致自己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求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庭审中,王某放弃了公开道歉的诉求。

面对王某的指控,刘某也进行了辩护。刘某认为,二人确实发生矛盾,但起因是王某在公共场合散布诋毁、羞辱自己的言论,被他人录成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其次,在双方冲突中,自己并未殴打王某,而王某故意编造事实佯装受伤,且王某也没有马上住院。据此,刘某认为王某此举是讹诈行为,其住院治疗的损失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且本案是因王某的过错导致,他应该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对于王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刘某则认为王某住院长达31天,且在医院治疗无关的疾病,并要求对此作出司法鉴定,来判断其是否合理。

在接下来的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王某住院的合理期限为7-15日,其住院期间使用的药物均具有合理性,其中部分用药是治疗高血压、脑梗塞,与本次外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外伤可诱发或加重临床症状。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刘某因在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了有关自己的视频,与王某发生争执,掌掴王某的面部,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因此,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虽然不构成对刘某的诽谤,但对本次纠纷的起因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与每个人的距离都越来越近,但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当刘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现有人侮辱、诽谤自己时,应该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过后视频被删除、缺乏证据,自己又凭一时之气,殴打对方,如此一来,刘某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实在得不偿失。

此外,在这起事件中,视频发布者赵某的行为也很不妥。引起事端的谈话原本发生在酒桌之上,王某的行为固然存在过错,但赵某将这些不当言论发表在公共视频平台,不仅加重了对刘某的伤害,更是促进了矛盾的激化。在当下社会,每个人都要注意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举止,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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