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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注意啦:一字之差,劳动还是劳务?

作者:李曦玥  发布时间:2023-06-26 09:32:34 打印 字号: | |

劳务关系 :

1、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

2、平等的合同关系

3、 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均可形成劳务关系

4、一次性、临时性,以完成工作为目的

劳动关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 人身隶属关系

3、 仅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4、 稳定性、持续性

5、 固定周期计算工资,工资构成相对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原告公司通过某微信号发布招聘信息,甲通过该信息与公司员工乙取得联系后入职原告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陈述主张用工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采暖期结束一次性支付,需要时可以借支。两个月后,甲在工作时间去世。原告公司以甲的近亲属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公司与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原告公司与甲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原告与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甲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工作中原告向甲提出具体要求,甲接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烧锅炉的工作虽然不是原告单位的主营业务,但甲提供的劳动明显是原告单位的辅助性工作,是原告单位全部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甲与公司员工乙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甲曾多次通过微信向乙索要工资,乙始终未主张采暖期结束后一次性结算报酬,并且明确将所欠报酬界定为“工资”,这与原告关于采暖期结束后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的主张矛盾,间接证实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务关系。因此,原告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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