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化解,当事人之间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赔偿给付义务,案结事了,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道路行驶至路口转弯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在道路西侧靠近中央隔离护栏的机动车道将原告驾驶的机动车撞坏,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
宁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刘杰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做好庭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刘杰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愿,给予双方充分表达想法的时间后,针对双方的主要矛盾点释法明理,不仅在法律层面给当事人讲法普法,而且在情理层面对其耐心开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纠纷一次性化解。
下一步,宁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借鉴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