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大双庙人民法庭通过实地勘察、现场调解等方式,巡回审理了一起因被告刘某用钩机筑坝,施工过程中损坏了原告宫某的树木的侵权案件。
原告宫某与被告刘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宫某在一肯中乡八里铺村五组位于上大沟有林地1.6亩,林地有杨树、柳树、榆树240余棵,造林年度为1986年,当年林地下面是河套,后期河水干涸,原告宫某于2003年在河滩部位种下柳树、榆树约200棵。2023年2月,原告称被告刘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林地内及周边毁林种地,用钩机筑坝,钩伐林木,将原告宫某的林地树木及河滩树木损毁,其中林地树木约60棵,河滩树木约60棵,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在尚未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暂无法确认案涉林木是否有林权证以及被告所伐林木的具体数量,因此大双庙法庭庭长带领工作人员于当日到实地勘察现场了解案情。经向被告了解并询问被告的意见,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所述的毁坏林木120余棵与实际不符,所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对于合理损失可以与原告协商进行赔付。基于无法确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若双方对于林木损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本案还需要通过鉴定程序确认相关数额,鉴定费无论哪方承担,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双方都是同一村的村民,从邻里和谐、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能够通过调解得方式化解此案是最好的选择,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对本案进行调解,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在下一步工作中,法官将加大调解力度,同时联合村委会形成合力,将情与法融合,在解决双方纠纷的同时维护友好和谐的邻里关系。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双庙人民法庭坚持将巡回审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和抓手,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受到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