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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给谁干活,找谁要钱”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刘智敏  发布时间:2023-08-18 16:10: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22年的某天,被告柴某联系到原告任某,将案涉房屋制作门窗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任某,双方谈好价格后,柴某转给原告5000元预付款。原告开始制作安装。安装完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柴某索要剩余工程款,柴某又转给原告2000元,但还剩6000元工程款未给付,原告任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柴某找来姜某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案涉工程是原告为姜某制作安装的,与其没有关系,剩余工程款姜某没有给他,不能找他要,应该找姜某要,他不是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起诉。姜某出庭证实了柴某的陈述。至此,原告知道了原来是给姜某干活的,但是他仍然坚持向被告柴某索要剩余工程款。他称:柴某找我干活的,我就找他要钱,我就认识他,他得给我钱。

原告任某所诉“给谁干活,找谁要钱”即被告柴某要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有法律依据吗?

判决结果:被告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任某剩余工程款6000元。

法官说法“给谁干活,找谁要钱”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但是“知道不知道给谁干活”很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姜某将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委托给被告柴某,柴某与原告任某商定价格并交纳定金,现原告依约完成了门窗的制作安装,选择向受托人被告柴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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