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集中调解成功三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三起案件的原告甲、乙、丙均在被告丁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加工生产技术和中控工作。被告丁公司未与甲、乙、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三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被告丁公司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甲、乙、丙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均要求被告丁公司支付2022年的工资,并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调解经过
三起案件立案后,分别由我院民一庭刘杰法官和张英阁法官承办,两位法官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协商,最终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甲、乙、丙支付工资,原告甲、乙、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宁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融入审判工作,以最少的程序、最快的速度解决纠纷,实现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的转变。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