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以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还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即使有这么多执行措施,但是法院有时也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无力感,存在一种叫“执行不能”的情况。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相应执行程序后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导致。
如何看待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执行不能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是终结执行。例如,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送给当事人的几句话
一是在起诉前、诉讼中可以及时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利于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避免财产转移。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便于法院可以采取对应的强制措施。
四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同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不能片面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便可一劳永逸,但凡执行不到位,便认为法院“开白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最重要的是及时提供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执行局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