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在2017年时,被告某公司承建了案涉烤吧的装饰装修工程,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高某,双方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对单价进行了约定,按实际施工量结算。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被告未给付。原告为此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但因缺乏证据,决定撤回起诉。2023年,原告再次找被告要求进行结算,索要工程款,被告均未给付,原告又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阅卷,随后电话联系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情,电话中原告高某陈述了案件情况,并表示没有关于工程量的证据。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法官认为如本案进行工程鉴定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使案件诉讼时间过长,且结案不是目的,事了才是目标,应从为了从根源上彻底化解此纠纷。因此法官积极联系被告,多次对其释法明理,开始该公司并不配合,法官并未因此放弃,多次耐心沟通,从法理情理上进行说服,后该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解决此纠纷,但要与其他合伙人商议,后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其表示合伙人不同意,但是通过与法官多次的有效沟通,他愿意个人承担给付此工程款的责任。至此,此起纠纷成功调解,当事人期盼的结果得到满足。真正做到了案子结了,事情了了。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学会保存好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