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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宣传月

经典案例之“产品责任纠纷竟能如此化解”

  发布时间:2023-09-25 15:15:29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赤峰建设”的认识,宁城县人民法院结合2023年平安赤峰建设宣传月活动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本期经典案例为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为宁城县大城子镇蔬菜大棚种植户,被告戴某某系赤峰市某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负责人,戴某某、宋某某、徐某某、黄某合伙做化肥销售生意。原告因种植大棚香瓜和西红柿需要,在被告处购买价值两万余元的化肥,原告按照施肥方案进行使用后,因瓜苗和西红柿出现死苗现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化肥质量不合格导致减产的损失。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宋某某、徐某某、黄某、赤峰某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分歧较大,提出要对案涉化肥产品进行质量鉴定,但由于农作物生长涉及土壤、天气等多种因素,鉴定结果很难客观反映事实,同时会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对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释明,同时耐心听取双方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戴某某、宋某某、徐某某、赤峰某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赔偿原告宋某某经济损失九万余元,原告宋某某欠被告赤峰某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化肥款抵顶五万元,剩余款项于约定日前给付。如被告逾期履行,给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现代科技高速发展,产品极大丰富,产品使用者虽然占用产品,但其不能发现和防范产品缺陷,也不能控制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只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防止和控制缺陷,也最为了解发生损害事故的原因。

宁城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此次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导和价值导向作用,既能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警示作用,震慑其不规范行为,也维护了市场的诚信和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了指引、教育功能,化解了矛盾纠纷,进而增强全民平安赤峰建设意识,营造平安赤峰的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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