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因非法销售液化气犯危险作业罪的案件。此案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正式实施以来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驾驶微型货车用50公斤空罐和废旧的液化气空瓶(小罐)在宁城县天义镇吉瑞液化气站、建平县三家新鑫液化气站多次灌装液化气,并在两处购买多个新液化气空瓶。张某将灌装的液化气及液化气空瓶进行存储,并向周边村民出售,期间张某将大罐液化气在自家经营的旅店门口通过其购买的倒气泵灌装到小瓶液化气瓶中。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消防安全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情况下,在辽宁省建平县叶天加油站购买3100升汽油,部分自用,部分向他人出售,获利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运输、存储、分装瓶装液化气,购买大量汽油运输、存储、出售等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汽油、液化气是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可随意出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我国安全生产犯罪领域的违法成本已经大大提高,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液化气均是违法行为,从事油品、液化气地下黑交易安全隐患巨大,一旦遇到货源发生爆炸会严重威胁周边人员生命安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认清危害,切勿贪小失大,如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瞒报,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