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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调解系列案 高效司法解民忧

宁城县人民法院当庭化解产品责任纠纷系列案
作者:肖可檬  发布时间:2023-10-18 08:44:02 打印 字号: | |

10月16日,随着十位当事人在调解书上落笔签字,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得以妥善化解。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的这起系列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3年春季,十名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化肥,施肥后发现作物幼苗生长缓慢且发黄。原告将化肥送至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显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总氮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的要求。故十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予相应赔偿。

调解过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虽然案件标的额不高,但涉农案件无大小,法院既要由工作职能出发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也要引导公众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民二庭庭长张丽红在开庭前仔细分析诉状、证据等材料,深入了解案情,及时与十名原告沟通,了解到了实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且张丽红庭长考虑到进行鉴定耗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较大,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于是从实际案情出发,对原被告释法明理并积极推动调解,努力寻找双方皆可接受的赔偿方案。在张丽红庭长的不断努力下,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付十名原告赔偿金,农户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至此,此次产品责任纠纷系列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肥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害,会直接影响农户一年的收成。本案因化肥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农户权益受到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本次调解在敦促市场经营者认真把控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营者销售行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和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肖可檬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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