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老板拖欠我工资已经一年多了还不给,我该怎么办……”“法官,我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法官,我在给别人建房过程中受伤了,没有人为我支付医疗费,可以帮帮我吗……”
10月18日,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丽红到铁西街道辖区内的法官工作站开展便民法律服务工作,为群众悉心解答法律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决矛盾纠纷。
解答一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历年来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首先可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其次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最后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答二
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碰见买到过期食品的情况,大家应该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寻找经营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法院主张权利。
解答三
打零工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用工者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如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提供劳务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一些平常百姓来说,有维权要求但无维权能力,有法定权利却不知伸张渠道。在基层法院,法官只坐在审判台上审理断案是远远不够的,要走到群众中去,才能真正贴近群众,打破群众遇事犯愁、诉讼无门的壁垒,让群众的疑惑和纠纷都能得到及时解决。
下一步工作中,宁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索引,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法官工作站作用,规范法官值班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指导、宣传普法等优质服务。
法官工作站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是推进诉源治理、延伸司法触角的有效举措,将司法服务送到老百姓家门口,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是每一个法院人的使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肖可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