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11月7日,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不仅顺利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更消除了一家人之间的矛盾隔阂。
今年91岁高龄的丁婆婆长年体弱多病,并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虽然膝下共有六子四女,但却一直跟随儿子张某共同生活,其生活、医疗等费用也一直由不太富裕的张某承担。现如今丁婆婆已是耄耋之年,面对老人不断出现的健康问题和随之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张某已无力承担,便想要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共同分担。但是此事却引发了兄弟姐妹间的争吵,老人的医疗费用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加深了彼此之间的隔阂。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到了晚年本应安享天伦之乐,现在却因赡养问题不得不与子女对簿公堂。
一边是亟需照顾的高龄老人,一边又是为医疗费用争吵不休的子女,瓦房法庭庭长、承办法官霍晓彬考虑到处理赡养纠纷,首要的是要让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尽快得到应有的照顾护理,同时也要平衡双方关系,努力修复血浓于水的亲情。霍晓彬法官在梳理案情后与老人子女逐个沟通,了解到兄弟姐妹间存在久未化解的矛盾,便找准突破点,对各方反复进行明理劝导,随后又由法、理、情多角度入手耐心细致调解,“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孝敬长辈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父母作出了相关规定,身为子女千万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才后悔莫及。
在霍晓彬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一上午的调解,隔阂消散,矛盾化解,亲情回温,各持己见的老人子女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流下了歉疚的泪水,表示今后会在经济上供养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还会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兄弟姐妹之间也会相亲相爱、互相帮助,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给付了丁婆婆医疗费用,至此此案得到了圆满化解。
让子女能够发自内心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让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是宁城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此类矛盾纠纷的目标和追求,立足实践,服务大局,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始终贯以善意温情,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集众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用法治护航社会和谐稳定,家家和睦,才能万事俱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季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