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方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车成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但如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却随处可见,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追究其以及法定监护人相应的责任。
案件一
2022年3月28日,17周岁的史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白某骑行的自行车追尾相撞,致使白某受伤住院治疗,白某所骑车辆受损。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分析认定,史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白某将史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二
2023年8月2日,14周岁的闫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将同村村民李某和其妻子王某撞倒,致使李某受伤并且住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便将闫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以上两起案件均为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交通事故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一庭承办法官崔志荣认真梳理卷宗,详细了解案情,以巧妙的方法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化解纠纷。两名未成年人在各自的案件中均存在过错,确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崔志荣法官积极与案件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向原告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计算标准,同时从情理方面进行解劝,希望原告能够考虑被告系未成年人,给予更多谅解。另一方面,结合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与被告法定监护人沟通,明确其在本次事故中所存在的责任,及其所需承担的赔偿义务。最终,两起案件的原告均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而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法定监护人也深感自责,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两起案件的圆满化解,对涉案未成年人起到了良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民族的未来,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宁城县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多措并举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开展普法讲堂等方式深入校园,拉近与未成年人之间的距离,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行之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下一步,宁城县人民法院会继续以专业精神、法治力量、司法温度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护航未成年人茁壮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马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