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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执行丨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23-12-04 10:38: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在李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李某因病去世,小李为李某独子,张某系李某配偶,张某出具证明,自愿放弃李某在此案中所享有的债权,由儿子小李继承。现小李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争议焦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去世,其儿子小李是否能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李某死亡后,张某、小李作为其继承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张某已经出具证明放弃李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及该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债权,故小李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小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实践中,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未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若多个继承人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则需要对每个继承人的份额予以认定并加以分配。刘颖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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