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等41人与被告赤峰某建筑工程公司、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承担给付义务,被告赤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高某以及连带债务人赤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给付,宋某等41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赤峰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行政审判庭受理该案。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账户冻结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承办法官对赤峰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认真进行核实,查看相关案件卷宗。经查明,其异议理由不成立,经过合议后,依法作出41份执行裁定书,驳回赤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法官,我的案子为什么这样裁?”该公司收到裁定书后,对结果表示不服,提出要申请复议。就该公司的提问,承办法官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及面对面说理,全面阐释本案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从法理、情理等多角度围绕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并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其合理化的建议。该公司接受了裁定结果,明确表示不申请复议。但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此,继续深入推进调解工作,通过与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最终被执行人赤峰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截至12月8日止,80余万元标的款已打入宁城法院执行款专户,案款发放正在有序推进中,41件执行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宁城县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抓好“公正与效率”的判后文章,不断总结和提炼判后答疑工作经验,坚持做到“有疑必答,有惑必解”,由“被动答疑”向“主动释明”转变,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耐心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有针对性做好释明工作,促进实质解纷、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不断稳固审判质效高水平运行基础,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张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