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履行诉讼义务、准确快速查明案件事实,12月14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巩某偿还借款二十九万元,并出具五万元借据一枚、二十四万元借据一枚。被告巩某辩称,刘某向其出借五万元属实,但是原告所说向其出借的二十四万元并没有实际交付,该借据是在原告逼迫下书写。法庭向原告代理人询问被告辩称是否属实,因刘某本人未到庭,诉讼代理人未能向法庭作出明确回答。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仅有代理人的出庭无法全面详细的陈述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刘某本人对借贷过程最为清楚,其到庭参加诉讼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遂向原告刘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通知其本人按照指定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本人可以不用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存在需要向当事人本人核实的案件细节,而当事人不出庭,诉讼代理人对相关事实和细节陈述不清,仅凭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来审理,会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明,庭审调查流于形式,不利于纠纷的解决。通过发出正式书面的到庭令,督促当事人到庭参诉,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
宁城县人民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这一举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到庭制度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司法实践,契合了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对虚假诉讼和虚假陈述进行了有效规制,进一步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下一步,宁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探索创新,促进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马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