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承揽合同纠纷,通过承办法官及时有效的判后答疑,仅用3天时间便妥善完结,不仅让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更有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增加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成本,切实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李某为张某打井一口,但张某未支付全部打井款,而是出具了写明未付款项的欠条一枚。但当李某向其索要时,张某以李某打的井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余款。李某遂将张某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民二庭承办法官刘玉柱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案涉金额不大,率先想到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仍旧存在较大分歧,同时情绪愈发激动,双方强烈要求判决。为尊重原被告意愿,承办法官刘玉柱通过开庭审理、证据采信,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1万余元。
判后答疑
为解开当事人“心结”,在被告收到判决书当天,承办法官刘玉柱主动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果然心存疑惑:“他给我们打的井不合格啊,我们凭什么要给钱?”就被告的疑问,刘玉柱法官引用法律规定向其耐心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你指出原告打的井质量不合格,但是没有任何佐证,在庭上已经向你释明这种情况,而你并未就井的质量问题申请鉴定,所以单纯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是不能够被采信的。”经过刘玉柱法官再次明法析理,被告认识到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认可了判决内容并决定积极履行,当天便与原告取得联系将打井尾款结清。至此,此起承揽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小案认真办,小案不“小办”,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更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真正贴近群众开展“面对面”“一对一”式的普法教育。宁城县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以做好判后答疑为出发点,以一审服判息诉率为衡量审判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准,设置判后答疑窗口,畅通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渠道,努力做到“耐心答疑”“案案答疑”“全程答疑”,实质性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让案件办理高效高质,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为真切,真正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刘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