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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大额消费,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肖可檬  发布时间:2023-12-26 08:59:10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网络充值和网络消费行为时有发生,那么,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后钱能要回来吗?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明是一名未满16周岁的学生,他使用家长手机登陆进入被告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在游戏中共充值消费三万余元。小明家长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游戏客服人员说明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情况并要求全额退款,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告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与被告公司负责人耐心沟通,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让被告方对本次案件情况有了初步了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明析法、晓情动理,被告公司同意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就此完结。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并非个案,本案争议焦点为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因未成年人在手游内消费充值引发的退款纠纷并不少见,那么未成年人的游戏充值款能否全部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提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行为,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的游戏充值不具有法律效力,需经父母或监护人代理、同意,否则可以要求退款。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充值的游戏金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不相匹配的,且未得到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及追认的,则家长或监护人可请求退款。

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案件中,虽然游戏的电子协议一般规定充值用户需确认已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用户使用充值服务需取得监护人同意等条款,但在现实中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身份信息或直接使用父母账号进行游戏充值、网络打赏等情况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正确消费观不仅需要社会的引导、学校的教育,监护人的言传身教更能够给未成年人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监护人应从源头上保管好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引导孩子正确对待网络游戏。同时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收取充值费用、接受直播打赏,消费者请求返还游戏充值费、打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消费者请求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健康、清朗、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肖可檬)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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