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欠条借款,出借人起诉丈夫和妻子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妻子可以“不背锅”吗?
案情概要
小刚和小红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二人出具借据向大山借款10万元,二人均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摁指印,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同年9月,小刚出具借据向大山借款5万元,小刚在借条上签字并摁指印,双方也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大山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小刚、小红夫妻俩起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案情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小红在10万元借据上与被告小刚共同签名,可以直接确认该笔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小红虽未在5万元借据上签字,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小刚陈述证实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家庭贷款,同时鉴于该笔借款数额较小,可以确认5万元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小刚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亦应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共债共签”。这种情形既可以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如借款合同、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承认债务存在。
2.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其金额和目的应当符合“日常性”与“合理性”。
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夫妻合意。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否则另一方“不背锅”。(李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