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常遇到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诉说:“他有钱,你们快执行他,他最近还给他儿子在某地买了一处房。”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上述所说的该处房屋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那被执行人子女名下财产到底能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下面将以案为例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其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某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了解到李某在案件诉讼期间以其儿子名义为其儿子购买了一处约140平米的住房,该处房产能否执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现在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件裁定释明,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在负债期间明知有债务还未偿还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可以执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综上所述,在负债期间被执行人明知还有债务未偿还,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车辆等来转移财产,法院可以执行。所以出资购房、登记时间与债务行成时间的先后是能否执行极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以此认定该房产是作为子女个人财产还是作为父母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