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形,且常常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那么在此情形下,谁才是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害的赔付主体?提供劳务者是否能够参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案情概要
2022年5月,某公司与徐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某工程转包给徐某。合同签订后,徐某组织孙某等人进场施工,约定日工资300元。2022年6月,孙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骨折,住院近一月。出院后孙某将某公司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
那么孙某主张某公司依照工伤赔付标准赔偿其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
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徐某,属违法分包,徐某雇佣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现孙某主张某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孙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属违法分包,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应由某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主体责任。由违法分包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更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出现本案例类似情形时,不得已进入法律程序可直接申请确认违法转包、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避免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再次提起仲裁和诉讼程序,浪费宝贵维权时间。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刘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