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早就离婚了,他借的钱和我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我一起还?”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可在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循环贷款,离婚后一方又向银行贷款,另一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月23日,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2021年初至2023年末,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人可在借款金额及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合同期限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该银行借款,并于2022年8月偿还借款本息。2022年9月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2023年5月王某再次向该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该银行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李某到庭抗辩认为,王某的借款是发生在双方离婚后,其不知晓该借款的具体情况,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虽然被告王某第二次申请借款的时间是在双方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基于被告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产生的,王某与李某在离婚后也并未与原告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故李某应与王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法官说法
当前,较多人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向银行申请贷款,本案涉及到的循环贷款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类。循环贷款是指出借人提出借款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其是否符合条件,再根据信用、财产情况、还款能力等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业务。这就导致了部分借款人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后忽视了合同时间及还款期限。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循环贷款合同并申请借款,在特定关系发生变化后,应当第一时间对承诺共同还款的借款账户进行注销处理,若持有账户的一方不同意注销,另一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贷款机构,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肖可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