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街道上的车辆也越来越多。但是现代交通带来的不仅只有便利和快捷,随之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已经成为造成人们意外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伤害的被侵权人急需得到赔偿,所以难免会因为如何赔偿、赔偿多少而产生纠纷。下面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解答这些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容易产生的疑虑吧——
案例概要
甲与乙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住院,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乙负事故主要责任,乙驾驶的机动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甲在医院住院治疗若干天,产生医疗费。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及丙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若干。
案情分析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应按照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乙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甲的损失应由被告丙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乙的过错程度即70%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赔偿限额、包含的赔偿项目如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案例中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丙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案例中的乙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故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案例中若乙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足部分则由侵权人乙进行赔偿。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李曦玥 商红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