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庭审中偷偷录像?违法!

作者:张丹凤  发布时间:2024-03-04 11:21:47 打印 字号: | |

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那公民旁听庭审时,能用手机进行拍照录像吗?答案是:不可以!

在宁城县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马一、马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时,王某作为被告亲属旁听此案审理。开庭前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且法庭内部也张贴了“禁止拍照、录像”的警示标语,开庭的同时,审判长也多次提醒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法庭允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但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无视法庭纪律,利用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视线盲区,使用手机偷偷拍照、录像。庭审结束后,宁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将原审与再审时两次偷拍的庭审活动剪辑制作成视频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

经确认,王某确有偷拍庭审活动并将剪辑制作形成的视频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在法官对王某进行了训诫和普法教育后,其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立即将上传以及手机里保存的视频删除。因该视频未广泛传播,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宁城县人民法院根据王某偷拍庭审、发布视频的社会影响程度、认错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目前,王某已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本案中,王某未经准许对庭审现场录像、剪辑后又发布至视频平台,违反了基本的法庭规则,造成了不良影响,被依法处罚。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必经程序,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张丹凤)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宁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