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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共助力 远程开庭促和解

作者:马文秀  发布时间:2024-03-08 17:23:3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3月7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刘杰法官团队来到宁城县司法局,通过多部门沟通、线上远程开庭的方式,圆满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姜某和张某是朋友关系,姜某因资金短缺分别于2003年、2004年向张某借款, 2005年至2023年间姜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款项至今未还,故张某将其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刘杰法官团队按照起诉书注明的被告地址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推送传票,但都以失败告终,后经大数据协查平台查询以及向原告问询,终于找到了姜某家属的电话,通过多次与姜某家属沟通,这才得知被告现正在呼市监狱服刑。

随后,在呼市监狱的配合下,终于向被告成功送达传票。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宗旨,确保案件高效高质完结,刘杰法官团队分头行动,一方面与呼市监狱、宁城县司法局三方共同协商,最终决定将线上庭审场地定在宁城县司法局;另一方面考虑到双方为多年朋友关系,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故多次与原告电话沟通,耐心释法,为后期调解成功打下根基。

开庭时,刘杰法官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单独调解,向姜某告知张某借钱给他是朋友情谊,偿还借款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不偿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刘杰法官又与张某耐心劝解,说明了姜某愿意偿还借款的积极态度,并表明了姜某现在的困难处境,劝说张某出于人道主义和朋友情谊理解张某。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同意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偿还欠款。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千金易得朋友难寻,朋友间借贷本来就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不要让“失信”行为伤害了珍贵的友情。

近年来,宁城县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司法为民,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注重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降低执行风险,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下一步,宁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扎实推进诉源治理,把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为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贡献司法力量。(马文秀)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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