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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本治“源”丨动真情 做实功 见成效——宁城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联动模式高效化解纠纷

作者:张晗  发布时间:2024-03-29 09:12:08 打印 字号: | |
乡村振兴系民生,涉及衣食和住行
厕所革命新风貌,卫生健康促文明
本是惠民好政策,却因维护起纷争
双百行动为指引,枫桥经验记心间
宁城法院做实功,深入基层排隐患
治疗未病抓前端,诉调对接向前延
部门联动齐化解,普法宣传在一线
双方言和解心结,代表见证委员赞
诉源治理实效显,百姓生活心甘甜

为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结合我县开展的社会矛盾风险隐患大排查大化解“双百行动”要求,宁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3月28日上午,成功化解18起因农村旱厕改造引发的矛盾纠纷。

3月初,宁城县人民法案立案庭在开展“双百行动”过程中,通过排查发现,天义镇某村村民在镇政府惠民工程“农村厕所改建项目”实施完毕后,未将第二笔工程款给付施工单位宁城县某工程服务部。镇政府惠民工程“农村厕所改建项目”中,改厕户、宁城县某工程服务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四方签订《镇农村牧区2022年卫生户厕代建合同》,合同约定建(改)水厕总价款为3800元,全部由财政补贴。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镇政府按期发放了厕改财政补贴,将资金打入厕改村民个人账户,厕改户将第一笔厕改补助资金3300元给付到位,剩余厕改补助资金500元打给厕改户后,厕改户因厕所维修维护问题拒绝支付给某工程服务部。施工单位则表示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合同,而且已经公布售后部门联系方式,可以随时沟通,厕改户不应拒绝支付此款,由此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

立案庭及时梳理台账,第一时间向村书记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并查看了争议现场,基本确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将纠纷导入天义法官工作站,共同组织县乡村振兴厕改项目部门、天义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综治办召开研判会议,制定“厕改项目矛盾纠纷调解”实施方案。本着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原则,3月28日上午,立案庭联合天义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综治办、镇政府法律顾问、天义法官工作站、法院诉调对接工作中心,启动“诉前调”联动模式,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村民对此纠纷开展了“零距离”的诉前调解,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参与调解。

诉前联合调解工作在村委会会议室进行,宁城县人民法院专委蔡婧向召集来的群众说明诉前调解和谐便民、节约成本、有利于促进新农村良好风尚形成等优点,征求当事人意愿,组织现场调解。镇乡村振兴厕改项目负责人为村民解读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方案要求和代建合同内容,为群众讲明政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自身经验出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站在双方角度分析纠纷根本。到场律师站在群众角度向某工程服务部项目负责人提出问题,并为群众讲明纠纷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最后立案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明晰法律关系,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形式开展调解,提出多个调解方案。经过“链条式”的释法明理,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宁城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中心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后,18个厕改户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宁城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示精神,以全县“双百行动”为指引,推动解纷工作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关口前移。

01.党建引领激发活力

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坚持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提高认识,转变思想,秉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工作理念,强化“如我在诉”意识,下沉一线与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有效对接,深入实地指导调解工作。

02.联合排查联动化解

组织干警科学入户,排查各类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对于易引发命案的矛盾纠纷建立重点排查机制,严防“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协助镇乡街、村(社区)、企业化解矛盾纠纷、信访问题,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分类梳理、建立台账、摸清底数,下好“先手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并根据纠纷特点、难易程度设置星级,简易纠纷提倡“就地解”,复杂纠纷开展“站内解”,疑难纠纷进行“共商解”,将“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就近法官工作站驻站法官及时进行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符合立案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并予以诉讼指导。对开展工作中发现的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可行性司法建议。

03.总结经验加大宣传

注重典型培树,打造经验丰富、业务扎实、素质过硬的“名法官说法”品牌。认真总结梳理“双百行动”中的经验做法,结合诚信建设工程以及“无讼村庄”等创建,持续开展法官“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服务六进活动,结合法治热点、日常节点,驻站法官到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家中、集贸市场等地进行法律宣讲活动。针对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营造知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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