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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案语丨商家又跑路了?消费办卡千万要谨慎!

作者:王彦人  发布时间:2024-04-01 10:52:17 打印 字号: | |

随着“卡时代”的来临,许多商家为招揽顾客消费,往往会推荐消费者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而经营者的实力和素质良莠不齐,导致“预付式”消费存在极大风险,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后,服务不尽人意、商家易主、破产倒闭、携款外逃等问题也逐渐显现,“预付卡退卡退费难”极容易导致消费者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一:办卡充钱后老板竟然关门失联

李某、徐某、张某等多人在邓某经营的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充值办理洗车卡,约定由邓某提供洗车服务。一段时间后邓某撤店,人去楼空,手机号码也变成了空号,无奈,李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返还卡内余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缴纳会员费,被告应依约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在没有对原告完成服务的情况下撤销店铺,客观上无法再提供服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卡内余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闭店后强行将剩余服务转给同行

某健身房闭店后,经营者并未及时向消费者提醒,也未办理退费事宜,而是将消费者的会员信息、剩余服务次数转移至同行旗下。这种补偿方式难免有“偷天换日”之嫌,经营者跑路后或充值金额不退,或引导消费者到同行继续消费,不换卡、不退卡,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商家“跑路”不予退还预付款,并且引导消费者接受下一家健身房的服务,是变相进行“强买强卖”。拒绝提供本应达成协议的会员服务,还将接手消费者信息的下家强行推广给消费者,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而擅自把消费者登记的会员信息移交给第三方,还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如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使用,更违反了法定的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可据此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维权小妙招

NO1. 

消费者在办理储值卡等一系列预付卡时,应对经营者的履约能力、经营状况等做好基本了解。办卡前可以多比较,充分考虑办卡风险,慎重选择社会信誉好、经营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商家。

NO2. 

消费者在办理相关预付卡时需要将付款凭证、商家出具的收据、私教课协议等证据妥善留存,并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详细了解享受的服务内容、期限、收费、消费限制及免责条款,以便日后商家未履行服务承诺时及时主张权利。

NO3.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尽量办理短期小额度预付消费业务,适度消费,理性办卡,不要被商家给出的蝇头小利冲昏头脑,卡上不要存放太多资金。预付大额消费款时需格外谨慎,以规避不良商家借机实施侵权行为。

NO4. 

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卡片、消费凭证、发票、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帮助消费者维权,避免只有口头约定或是仅持有一张会员卡为凭证,导致纠纷出现时因没有充分维权依据而陷于被动。遭遇侵权时可向消协或工商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权,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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