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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案语丨“醉驾新规”实施后,宁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宣告缓刑

作者:戈兰  发布时间:2024-04-10 15:03:2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并于同年12月28日起施行。2024年3月14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通过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的分析,对其宣告缓刑,该判决已于2024年4月9日正式生效。

案情回顾

宁城县某宾馆为某培训班提供住宿服务。因住宿房间已满,该宾馆临时通知报到学员去宾馆二部居住,需要挪动车位。甲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拉乘其他学员前往该宾馆二部,当车辆行驶到某路段时,执勤交警例行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其为逃避检查直接驶离,后被查获。经鉴定,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0mg/100ml。

甲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甲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甲某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应当从重处理。但经综合考量,甲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经审理,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醉驾新规”根据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和科学认定作出了实质性调整,但这并不代表是对醉驾管理的放宽。《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人毫不在乎、顶风作案,“我没喝多少,开车没事!”“我就喝了点白酒,头脑清醒的很!”“哎呀我能开车,这点酒算什么!”醉驾一旦被查处将会对本人的生活、工作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宁城县人民法院提醒各位驾驶人员: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宁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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