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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案语丨义务帮工者受伤,找谁承担责任?

作者:刘智敏  发布时间:2024-04-23 15:14:34 打印 字号: | |

义务帮工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帮工人、被帮工人和第三人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柳某找到其朋友肖某为另一朋友张某到某报废车辆回收点拆卸车辆零件。肖某系义务帮忙,不收取报酬。报废车辆回收点工作人员用铲车吊起报废车,然后由肖某进行拆卸。拆卸过程中,铲车脱钩,肖某被砸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肖某、 柳某、张某以及报废车辆回收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肖某遂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申请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肖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同时肖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由报废车辆回收点承担赔偿责任。宁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报废车辆回收点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肖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被告报废车辆回收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肖某为张某帮工,不获取经济利益,属于义务帮工。肖某在帮工过程中,由报废车辆回收点的工作人员操作铲车将报废车辆吊起后,该车辆掉落将肖某砸伤,肖某要求报废车辆回收点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报废车辆回收点工作人员操作铲车将报废车辆吊起的行为风险性高,且未能为肖某提供安全的拆卸环境或给其必要的提示及提醒,为此应对肖某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忽视了从事该事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

在此提醒大家:义务帮工要注意人身安全,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量力而行,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帮工人应为帮工者提供安全帮工环境,保证帮工人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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