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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案语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解除权如何行使

作者:张新达  发布时间:2024-04-25 18:56: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0年,甲某与乙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乙某租赁位于宁城县某处的22栋棚室进行苗木栽植和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协议签订后,甲某依照协议约定将22栋棚室交付乙某经营管理。但乙某因自身原因确实失去履行能力,因此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甲某将乙某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而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甲某的本诉和乙某反诉情况,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是否应予以解除。乙某因自身经济能力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对22栋棚室长时间未进行维护,致使棚室损毁严重,棚内苗木所剩无几,乙某多次与甲某协商解除合同,但甲某要求其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实际已陷入“合同僵局”,为避免出现棚室闲置、土地资源浪费、双方的损失均进一步扩大的风险,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乙的反诉请求,解除甲、乙签订的《租赁协议》。甲某不服判决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甲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解除情形,就第五百六十三条而言,实际上是赋予合同守约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解除权。然而,债务人一方确实丧失了履行能力无法继续履约,因此请求终止合同关系,但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且要求继续履行,此时,合同其实已经陷入僵局状态,双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了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但要明确的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代表违约方可以滥用该权利,对于合同是否陷入履行僵局法院会严格审查,违约方更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除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法院不会再延伸扩大适用范围。当然,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代表免除了违约方应该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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