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鞍山某工程公司承建赤峰市某有限公司制作安装工程项目。2022年,鞍山某工程公司经他人介绍找樊某到赤峰市某有限公司制作安装工程中从事工地铆工工作。施工期间,鞍山某工程公司支付樊某部分劳务费,但仍欠樊某2022年5-7月份期间劳务费两千余元。经多次讨要无果,樊某将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鞍山某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鞍山某工程公司认可樊某起诉的事实,但因樊某为系列案中的原告之一,目前无力清偿系列案件所有原告劳务费。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答辩称: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樊某不存在劳务关系,其起诉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且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已按合同支付鞍山某工程公司工程款。
法院审理
被告鞍山某工程公司雇佣原告从事工地施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被告鞍山某工程公司应当基于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劳务费。被告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鞍山某工程公司,故对被告鞍山某工程公司欠付原告的工资款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鞍山某工程公司进行追偿。对于系列相关案件,均判决石家庄某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的问题,主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则对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只要分包单位拖欠了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就应该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通过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先行清偿后有权进行追偿,向拖欠工资的分包单位追讨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在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曲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