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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案语丨婚后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是否属于赠与?

作者:参丹  发布时间:2024-04-30 15:53:42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父母为了子女的生活更幸福,用自己的积蓄为小夫妻购置房屋或者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子女,那么父母的该笔出资或者过户的行为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

基本案情

原告老李、老张系夫妻关系,被告小张和小美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小张系老李和老张的儿子。二被告结婚时两位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二被告,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价值为40万元。结婚后二被告始终没有向两位老人支付过购房款。老李、老张认为案涉房屋系卖给其儿子和儿媳妇,应当向其支付购房款。但是儿媳妇小美认为案涉房屋系结婚时父母赠与他们小夫妻的,不应偿还购房款。遂老李老两口将儿子、儿媳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二被告交付了案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二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二原告支付购房款40万元。关于被告小美辩称案涉房屋系二原告对二被告赠与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本案中,二原告根据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主张购房款40 万元,依法有据,但被告小美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案涉房屋系对二被告的赠与。

在此提醒大家: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子女成年应当独立生活,父母对于子女的关心和帮助源于多年累积的亲情,而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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