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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债务,另一方还用偿还吗?
作者:刘智敏  发布时间:2024-05-27 17:13:12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双方会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分配,该分配方案对第三人是否有效?债务约定归一方的,另一方是否还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李某与张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某银行将借款打入李某账户内,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未到期时,李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诉讼至本院请求离婚,并对上述借款进行分割,宁城县人民法院依照双方意见作出民事调解书:一是李某与张某离婚;二是某银行的债务由李某偿还。后李某未按时偿还该笔借款,导致借款逾期,某银行遂将二人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李某、张某二人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履行了出借义务,李某、张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虽然李某与张某已经离婚,但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时民事调解书向李某主张追偿。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款虽然在李某与张某离婚时进行了分配,但该约定只能约束男女双方,不能对抗某银行,故该银行有权向二人主张权利。如张某最终偿还了此借款,可基于离婚时民事调解书向李某追偿。(刘智敏)


 
来源:宁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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