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外延应涵盖死后的安葬义务,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与安葬被继承人的义务亦应相互统一,结合我国处理丧葬事宜的公序良俗,近亲属依习俗安葬死者后可以向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定继承人追偿因丧葬产生的相关费用。
案情回顾
原告赵乙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赵乙诉称:被告张某与赵甲系夫妻关系,赵甲于2023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故认定赵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甲死亡后,被告张某拒不料理后事,原告为赵甲办理了丧事,并支出了全部丧葬费,后将张某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张某立即给付原告垫付赵甲的全部丧葬费。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原告赵乙之兄赵甲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在赵甲去世前两年左右,被告张某搬至其儿子家居住。事故发生后赵甲死亡,现赵甲已经由原告赵乙按习俗安葬完毕,被告作为赵甲的妻子、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负有安葬赵甲的义务。原告举证证明其为赵甲处理丧葬事宜共支付3万7千余元,虽部分证据非正式票据,但考虑原告处理安葬事宜确需支付相应费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丧葬费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给付其垫付的丧葬费3万7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骨灰安葬权利的归属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但民间殡葬习俗却行之已久,死者遗体或骨灰的安葬义务与权利便来源于此。根据我国民间传统习俗中,近亲属一般享有按照风俗习惯安葬死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据此,近亲属依习俗安葬死者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为首要之原则。故近亲属依习俗安葬死者后可以向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定继承人追偿因丧葬产生的相关费用。(寇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