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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案语丨已经登记结婚且生育子女,婚姻关系解除后彩礼还需要返还吗?

作者:闫春辉  发布时间:2024-06-19 19:27:58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一方会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彩礼,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后彩礼需要返还吗?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陈某(女)于高中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0年双方举行订婚仪式,202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且于2023年生育一子。订婚时李某给付陈某10万元,下礼时给付6万元,共计16万元。2024年3月李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后,李某将其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返还16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16万元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及被告是否应予以返还。李某、陈某对给付数额均无异议,但李某主张给付的16万元系购房款,陈某则认为该款项系彩礼。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在举行订婚、下礼、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彩礼、财物,本案10万元在李某、陈某订婚时给付陈某,另外6万元在下礼时给付陈某,李某亦未有明确证据证明16万元系购房款,故认为此两笔款项符合本地风俗习惯均系彩礼款。关于该款是否应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李某与陈某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两年多并生育一子,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明确规定了彩礼的返还情况,本案中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还应考虑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等,不能“一刀切”予以返还或不返还。因李某、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了两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此时在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判决陈某不予返还彩礼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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