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感谢你的公正判决,让我们老百姓真切体会到了公平正义,这面锦旗请收下!”
6月18日下午,案件当事人王乙将一面写着“维护正义 公平司法”的锦旗送到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渐伟的手里。红色绣面,金色裱字,寥寥数语却承载了当事人的信赖与肯定。
2024年3月原告张甲到被告王乙经营的诊所购买了两盒药品,购买后张甲发现药品有效期至2015年8月,属于过期药品,原告张甲认为被告明知药品过期仍然进行售卖,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乙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认为被告明知药品过期仍然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在购买过程中全程使用手机录像,系明知药品过期而故意购买,属于恶意购买,原告没有服用药品没造成任何损失,同时该诊所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不应再要求赔偿。
经审理查明,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到过期药品属实,有原告提交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履行退还货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被告应履行支付价款十倍的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系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情形,且原告购买案涉药品后并未服用,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王乙退还原告张甲已经支付的货款,同时驳回原告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送达裁判文书后,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意识,坚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主动就双方存在的疑问和判决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解答,化解“法结”的同时解除当事人“心结”,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为了延伸审判职能、扩展审判效果,向王乙经营的诊所发出司法建议书,告知其药品的管理需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来保证药品安全,可以通过盘点和清理库存、风险评估以及建立过期药品管理制度等措施,预防和解决销售过期药品给患者带来的安全隐患。
人心是称,群众是镜。每一面锦旗承载的都是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每一面锦旗都是对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认可,凝聚着当事人的真情,彰显了法官的担当与守护。今后,宁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厚植司法为民情怀,主动担当作为,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用心用情用理办好每一起案件,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