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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季晨曦  发布时间:2024-06-21 09:08:0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6月19日,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在校课间活动期间意外伤害引起的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

张小甲与张小乙均为在校学生,课间活动时,因张小乙顽皮行为导致意外发生,造成张小甲的左手环指骨折断离。张小甲家长要求赔偿,但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学校和张小乙起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方调解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且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官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起初各方当事人均各持己见,调解一时间陷入僵局。法官见状及时调整调解方式,通过“背对背”调解,破解了各方均不愿承担责任的难题。法官首先对意外的发生表示同情与安慰,平息原告方的激动情绪,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告知监护人责任;对被告张小乙的家长进行析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1188条的规定,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存在侵权行为时需承担侵权责任;最后通过客观分析事故的前因后果及利害关系,并针对责任划分问题结合具体法条的专业释明,让学校认识到在安全管理方面确实还存在不足,自愿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让各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且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软化后,再次组织“面对面”调解,三方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司法建议

法官就安全校园建设向该校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三是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四是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学校负责人表示,在后续的教学活动中会加强安全管理,持续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季晨曦)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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