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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九年拒付 法官调解当庭履行

作者:林娜  发布时间:2024-06-28 09:27:32 打印 字号: | |

“物业公司严重不负责任,楼道卫生都没人打扫,就知道要钱,我们也不差这点钱,要的就是一个公平!”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查一起物业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时,双方言辞激烈、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刘伟华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耐心劝导、悉心释法、答疑解惑,最终使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这起九年物业费欠缴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质量和费用问题产生了分歧,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致使矛盾逐渐激化,最终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索要九年的物业费。宁城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一审判决后,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后,承办法官刘伟华通过召开听证会,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业主反映小区卫生状况不佳,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收益情况不明晰等多项问题,业主对物业服务极为不满,认为缴纳的物业费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回报。而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标准低且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导致公司运营资金紧张,难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业主情绪激动,对抗性强,时间跨度大,以致双方僵持不下,寻常生活里的小问题引发了大矛盾。

刘法官考虑到,该案虽是一起不起眼的物业合同纠纷,但既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也关乎物业公司合法权益,背后牵涉着整个小区的和谐稳定。正所谓“裁定易写,矛盾难解”,一纸裁定虽然能快速结案,但是裁判并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最佳路径。刘法官经过再三思量,认真查阅小区档案材料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核实有关信息后,又对双方一一进行调解:一方面向业主详细解释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和服务标准,强调缴纳物业费对于小区整体运营和维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督促物业公司反思自身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案。经过耐心释法明理,物业公司表示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积极解决业主反应的问题,业主也当即给付了欠付物业费。至此,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这起持续九年的物业费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关乎群众的“关键小事”,也是事关基层诉源治理的民生大事。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物业服务纠纷频发,在客观性证据有限的情况下,业主证据意识相对薄弱,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物业公司胜诉率高,业主上诉率、再审率也较高,情理与法理亟待统一。据此,宁城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诉前及诉中矛盾化解工作,敦促物业公司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满足业主高质量服务需求。此次调解工作的成功,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官说法

物业纠纷虽然争议标的小,但具有主体多、涉及面广、积怨深、易激化等特点,妥善解决物业纠纷是解决群众生活起居“烦心事”,提高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的迫切需要,是基层社会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不断化解小纠纷,才能更好的守护大民生。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约束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将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维护管理义务后,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应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如有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纠纷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依法保护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下一步,宁城县人民法院将持续以“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高效化解,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为维护宁城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林娜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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