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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以借款为由要回?

作者:李曦玥  发布时间:2024-07-10 15:17:49 打印 字号: | |

恋爱期间,情侣们难免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金钱往来,通常情况下不会对转账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可是一旦产生矛盾后分手,这种资金往来能否以借款为由主张返还呢?

案情简介

田女士与黄先生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期间,田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黄先生转账近7万元。二人分手后,田女士曾多次向黄先生索要款项未果,遂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立即返还其近7万元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女士提交其与被告黄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3年11月22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被告统计借款总金额,并要求被告月底前返还借款,被告黄先生在微信中回复:“月底”、“7W”,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进行拖延,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田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被告确认借款事实存在,且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在被告确认的借款金额范围以内,因此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成立,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故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先生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款。

实践中,情侣在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其性质需要根据个案特点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评判:

1.民间借贷

一般来说,转账备注、红包留言,或者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的,则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然能够以借款为由主张对方返还。

2.赠与

1)一般赠与,不需要返还

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向对方赠与的小金额礼物或财物,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特殊日期: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特殊金额:520、521、666、888、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除非有证据能够明确证明此类转账为借款,否则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不能主张返还。

2)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

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恋爱关系中,金钱与感情永远是一场永恒的辩论,但也需要提醒各位情侣,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要懂得在一段关系中保持相对理智,不要让感情冲昏头脑,也不要无限制的向对方索取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李曦玥)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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