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宁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24-08-26 09:50: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打零工”变得越来越常见,这种用工方式是当前市场中一种常见的劳务服务形式,大多经熟人介绍,工作期限不固定,也很少签署劳动合同。而现实中“打零工”因缺乏安全措施、专业培训等导致受伤的状况时有发生,这样产生的纠纷在法律中被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6日,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就成功调解一起这样的纠纷,原告王某受被告陈某雇佣为其在指定区域收敛药材,在工作期间,王某被陈某所雇佣的另一名司机张某在驾驶叉车的过程中造成王某左膝受伤,王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但二者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协商失败,王某遂起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近9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张雪拿到案卷后,仔细阅卷,并立即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被告陈某已经垫付了医药费5000元,但是原告王某住院治疗的其他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均未支付,双方对此争议颇大,矛盾激烈,法官多次和双方沟通调解均未成。但张法官并未放弃,帮助当事人理清诉求,找准争议的焦点与难点。原告王某认为自己在上班期间内因工作受伤,被告则认为是自己所雇佣的司机造成原告王某受伤,自己也提前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且原告王某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自己无法接受。找到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居中调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原告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同时也向原告进行劝解,王某虽然在工作期间内受伤,但叉车一直在工作,王某自身疏于注意收敛药材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对当事人是非责任进行法律分析与解释后,让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有了合理的心理预期。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分析、调解,原被告之间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陈某同意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当场交付,原告当场申请撤回起诉。

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当场进行赔偿,不仅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更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点赞认可。(刘颖)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宁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