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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促调”让纠纷调解既有速度更有温度
作者:张晗  发布时间:2024-08-27 15:59:08 打印 字号: | |

8月26日,宁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有机融合“诉前保全+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法官,这个钱被申请人已经拖欠我一年多了,我担心要不回来,希望马上对其进行财产保全!”

2023年3月4日,被告(被申请人)宁城县某购销有限公司在原告(申请人)陈某处赊购玉米30000斤,约定价格每斤1.35元。2023年3月5日又在陈某处赊购玉米30000斤,约定价格每斤1.325元,总计价款8万余元。此款经陈某多次索要,宁城县某购销有限公司仍未支付。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向宁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保全团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庭李瑞生法官收到当事人陈某的申请后,当场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审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了保全民事裁定书并移交至执行干警,对其申请保全的机械设备进行查封。被告在得知其机械设备将被查封后,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并提出了调解意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时机成熟,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承办法官李瑞生在保全的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李法官向被告释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希望双方可以放下芥蒂,互相理解,共同提出可行性方案,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价款10000元,并且就剩余未支付价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宁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就调解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谢谢法官,没想到可以在保全的时候调解,也没想到可以这么快拿到钱,咱们法官办案既有速度更有温度!”原告陈某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道。

宁城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以保促调”方式,将自愿调解、先行调解贯穿诉前保全案件中,强化诉前保全、登记立案、民事调解等工作有效衔接。接下来,宁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化“以保促调”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促进立审执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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