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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一字之差大不相同!

作者:肖可檬  发布时间:2024-09-25 16:19:04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支付定金或订金的情况。“定金”和“订金”,两词读音相同,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在分不清楚的情况下,已签订的合同未履行就解除时,这一字之差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来一起了解下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法律保障的承诺

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是因为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其已交付的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果是接收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典型案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一处,张三向李四支付定金1万元。张三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其征信问题未能办理成功导致无法向李四交付购房款,后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三以其未能办理银行贷款系客观原因不是其主观意愿导致合同解除,要求李四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并约定定金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同时合同中并无条款对定金的退还作特别约定,因原告张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已交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订金:预付款项无担保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但是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打算租赁一家商铺,找到被告张某为其将来装修,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的同时王某支付了3万元订金。一段时间后王某因未租赁商铺也并未对商铺开始进行装修,找到张某要求其返还订金3万元,张某以订金具有担保作用同时为装修商铺支出材料费和人工费拒绝返还订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混淆“订金”与“定金”的概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开工时间、材料品牌等,解除合同时被告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因合同未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故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王某订金3万元。

如何区分两者

如何避免“定金”与“订金”的法律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约定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混淆而产生纠纷。

2.谨慎交付。在交付定金或者订金时,应谨慎考虑并充分了解其法律意义,避免盲目交付。

3.注意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定金或订金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了解关于定金或订金的具体规定,包括返还条件、违约责任等。

4.保留相关证据。如果支付了定金或订金,要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合同,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相关条款,使用的词句要精准,有逻辑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全面,避免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正确理解和使用这两个概念,不仅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肖可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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