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大多数以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资金,但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出借款项的借款形式,那么这种借款方式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呢?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原告赤峰某运输公司通过背书形式取得案涉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10月20日,被告内蒙古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赤峰某运输公司借款,同日,原告以背书出借案涉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0万元。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哈尔滨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辽宁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后,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剩余款项经双方协商,被告尚欠原告43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43万元。
争议焦点
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出借资金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裁判结果
被告内蒙古某公司偿还原告赤峰某运输公司借款43万元。
法官说法
银行承兑汇票进入市场流通即成为一种支付和结算工具,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转让票据权利是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具体方式,本案系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按规定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可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同时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本案中,原告通过背书形式取得票据,其取得票据合法,之后又以背书形式将承兑汇票出借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就案涉借款达成了借款合意,故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内蒙古某公司偿还原告赤峰某运输公司借款43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马文秀)